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误解,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基本工资的。其实不然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《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中明确,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: (一)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。 (二)中班、夜班、高温、低温、井下、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、条件下的津贴。 (三)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。 (四)伙食补贴(饭贴)、上下班交通费补贴、住房补贴。 所以,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,属于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。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,加上绩效工资、岗位工资后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后,仍然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,就是合法的。